2010-11-22 东北网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结果的真实、准确等,黑龙江省拟出台《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目前该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当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等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等措施。
据了解,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报告制度。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二)出现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
(三)相关商品购买频率明显增加;
(四)其他应当启动应急监测的情况。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同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