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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名城保护条例”提请审批破坏历史建筑可罚百万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091022 08:54:40

  东北网1022日讯 欧式建筑、早期工业遗址、特色民居,冰城有自己的特有符号。

  然而,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受“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影响,哈尔滨市一些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历史建筑遭到破坏,状况不容乐观。昨天,在原有《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的基础上,经过近十年的考察研究,一部更加完善的《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并分组审议。《条例》细分出“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四个含义,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参与起草立法的相关部门和专家。

  立法背后: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负责人向记者详解立法背后:哈尔滨市历史建筑大多建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多为砖瓦结构,使用寿命一般在70年至80年,大部分已到使用最高年限,有的已成为三级或四级危房,急需抢救性保护。

  目前,哈尔滨市历史街区和建筑保护在先,城建改造在后的主导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当保护与开发改造发生矛盾时,有时出现保护给改造让路的现象,或者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开发建设单位私自破坏、拆除历史建筑等问题。

  处罚标准:部分参照国务院条例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王处长介绍,《条例》处罚裁量标准一部分参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如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的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另一部分根据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历史建筑遭擅自迁移、拆除,损失重大且不可重建,经多次审议提高了处罚下线,将处以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开发与利用。《条例》规定,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商业运作等形式,有效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

  历史院落:

  彰显文化名城厚重底蕴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有许多特有的中西合璧风格的院落,能够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很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哈尔滨市道里、道外与南岗三个历史城区,分别集中了大量的体现新艺术运动、折衷主义、中西合璧的巴洛克等多种流派风格的建筑,彰显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厚重底蕴。因此,《条例》增加了“历史城区”和“历史院落”保护规定。

  新闻链接

  1994年,哈尔滨市被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10月,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条例》。20084月,国务院针对各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普遍呈现严峻形势,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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